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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《官经》 为官施政者不可不读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官经 为官施政者不可不读
作者:译者:刘…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整理    点击数:44157    更新时间:2009-02-26    

办案篇

  八六、事涉妇女不可轻传
  提人不可不慎。固已事涉妇女,尤宜详审,非万不得已,断断不宜轻传对簿。妇人犯罪,则坐①男夫具词,则用抱告律意,何等谨严,何等矜恤。
  盖幽娴之女,全其颜面,即以保其贞操,而妒悍之妇,存其廉耻,亦可杜其泼横。吾师孙景溪先生讳尔周言令吴桥时,所延刑名幕客叶某者,才士也,一夕方饮酒,偃仆于地,涎沫横流,气不绝如缕,历二时而苏。次日齐沐②闭户,书黄纸疏,亲赴城隍庙拜毁,回署后,眠食若平常,越六日又如前偃仆,良久复起,则请迁居外寓。询其故,曰:吾八年前馆山东馆陶,有士人告恶少了调其妇者,当核稿时,欲属居停,专惩恶少子,不必提妇对质。友人谢某云,此妇当有姿首,盖寓目③焉。余以法合到官,遂唤之。已而妇投缳死,恶少子亦坐法死。今恶少子控于冥府,谓妇不死,则渠④无死法,而妇之死实由内幕之传唤。馆陶城隍神关提⑤质理,昨具疏早剖,谓妇被恶少子所调,法合到官,咀唤妇之说,起于谢某。
  城隍神批准关复,是以数日幸得无恙,顷又奉提,谓被调之后,夫已告官,原无意于死,及官传质审,始忿激捐生。而传质之意,在窃其色,非理其冤念。虽起于谢某,笔实主于叶某。
  谢已摄至,叶不容宽。余必不免矣。遂为之移寓于外,越夕而殒。夫以法所应传之妇起念不端尚不能幸逃阴谴,况法之可以不传者乎?
  【注释】
  ①坐:牵连。
  ②齐沐:全身上下沐浴,清洗。齐,全,整体。
  ③寓目:过目,看到。
  ④渠:他。
  ⑤关提:发布拘捕令。关:发放;提,提取。
  【译文】
  提审人犯,不可不谨慎从事。涉及妇女的案子,尤其应该详细审核。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,断断不要轻易传讯妇女当堂对簿。妇女犯了罪,则牵连家里的男人或丈夫入官,准备答词,代替犯罪的妇女出庭受审。由此可见,法律在这方面的用意是何等谨慎严密,何等同情体恤人民!因为一个幽静娴淑的女子,保全了她的自尊心,也就是保持了她的贞操。而对那种嫉妒成性,凶狠泼辣的妇女,则是保存了她的廉耻之心,同时也杜绝了她在公堂上的撤泼耍横。我的老师孙景溪先生(讳尔周),讲述过他在作吴桥县令时,曾延请聘用了一个姓叶的人掌理刑法之事,这是一个很有才能的人,一天晚上,他正在喝酒,突然仰面倒在地上昏迷不醒,口水和唾沫到处都是,气虽未断,但若有若无。经过了两个时辰,他才苏醒过来。第二天,他又关门闭户,斋戒沐浴,在一张黄纸上写了一篇文章,亲自赶赴城隍庙烧纸拜祭。回县衙后,睡眠和吃饭都跟平常一样。过了六天,又像先前那样仰面倒在地上,过了好久才又爬起来。之后就向我请求迁移到外面去住宿,我就询问他迁居的原因,他说:“八年前,我在山东馆陶作幕宾。有个读书士子状告恶少调戏他的妻子。正在核审稿件时,想要传命调停,只惩戒那个恶少,受害女子则不必到堂对质。我的好朋友谢某却插嘴道:‘这个妇女必定很有姿色,何不叫她来看一眼?’我认为也符合法律,于是就命人传讯她到庭。没有过多久,这个妇女就上吊自尽了,恶少也因此而被处死。目前这个恶少在阴间告了状,认为那个女子不上吊自杀,那他也就不会判死罪。而妇人的死,完全是由于幕府中的人传讯所致,馆陶的城隍神发了拘捕的关牒文书,来质问当初的事理,昨天我就是去上疏申诉剖白情由。那个妇女被恶少调戏,按照法律她应该到庭对质。况且传讯妇女的想法,是谢某产生的。城隍神因此批准了我的请求,发下文书让我回来,所以这几天侥幸得以安然无恙。随即我又被提审,理由是妇女被调戏之后,她的丈夫已经向官府提出了诉状,她也没有自杀的念头。
  等到官府传讯,对质审问后,才感到忿激而不想活下去了。至于传讯对质的意思,是想看她的姿色,并不是要为她申冤主持公道。这个邪念虽然是谢某人产生的,而笔下定夺实际上是由叶某作主。谢某已经被带到阴司,叶某也不能加以宽容,所以我一定兔不了死啊!”于是我帮他搬了家,让他到外边去庄,过了一晚他就死了。按照法律应该传讯的妇女,由于传讯人起念不端,心有邪念,还不能逃脱阴间的审判,更何况根据法律也不能传讯的人呢?
  【评语】
  古代习俗和现在不一样,一般说来,和妇女有牵连的案子,大都存有隐私。妇女能报案已很不容易,如果再随意传唤,张扬其隐私,那就使其含羞受辱。有些妇女不堪忍受,含愤轻生。因此说妇女不可随意传唤。
  八七、事关人罪宜谨开口
  谚云:“好动扶人手,莫开杀人口。”居幕席者,更当三复此言。昔吴兴某以善治钱谷有声,当事某公所慢。曾故人子官浙中大僚,某讦其侵盗阴事,竟成大狱。狱甫定,某忽自啮其舌,至本溃以死。顷读无锡诸类,谷先生洛近稿载其邑人张希促事,尤可鉴也。希仲馆归安令裘鲁青署。归安有民妇与人私。而所私杀其夫者狱具。裘以非同谋,欲出之。时希仲在座大言曰:
  “赵盾不讨贼为杀君,许世子不尝药为杀父。春秋有诛意之法,是不可纵也。”
  妇竟论死。后希仲梦一女子拨发持剑,捕膺而至,曰:“我无死法,尔何助之急也?”以刃刺之。
  旦日其刺处痛甚。自是夜必来,遂归。归数日,鬼复至,愈历。使巫视之,如梦,竟死。夫某公侵盗有据,于法得死,宜为大僚所治,某言非虚妄,特意出于私,尚罹险过。况传闻有未实者乎?若希仲诛意之说,非法家所忍言,宜为鬼难矣。事辈读律佐沼,身当其任,自不得曲法姑宽。如不在其位,又何忍下石耶?
  【译文】
  谚语说:“好动扶人手,莫开杀人口”。身居幕席,掌握生杀大权的法官更应当把这句谚语诵之再三。以前吴兴县某人素以善于管理钱谷而闻名,但却被他的一位同事所轻慢。于是怀恨在心,伺机报复。恰好他老朋友的儿子在浙中做了大官,他就揭发曾轻慢过他的同事侵盗官家资财,同事因此而被定成大罪。罪刑刚刚判定,某人忽然自己咬自己的舌头,一直咬到舌根,溃烂致死。刚才读无锡县的各类文书,其中谷洛先生近稿记载他的同乡张希仲一事,尤其可以作为借鉴。希仲是归安县令裘鲁青官署的幕客。归安县有一个民妇与人私通,而与她私通的那个男人杀了她的丈夫,罪案确实,县令裘鲁青因为那民妇不是同谋,要将她释放。当时张希仲在堂,他大声说道:
  “赵盾不讨伐逆贼就是杀君,许世子不尝药就是杀父,春秋时期有诛杀妄意的法律。这件案子决不可以宽容。”那位民妇最舌竟然以死罪论处。后来,张希仲梦见一个女子怒发直竖、手诗长剑扑胸而来,她说:“法律本不该定我死罪,你为什么要急着置我于死地?”那女子用剑刺张希仲。第二天,张希仲只好回家躲避。回家不几天,那女鬼又寻到,而且更厉害可怕。请巫婆来观察,确实像梦中一样。张希仲竟然就这样死了。那位被判大罪的同事,侵盗官家资财有正据,依法当死,也应该受那位大官的惩办,某人所告虽然不是虚妄之词,但是意图在于泄私愤,他尚且遭受阴鬼祸害,何况那些喜欢传闻臆测不可证实的人呢?像张希仲诛杀妄意的说法,不是法官能忍心说出来的,应该遭阴鬼报复。我们这些人研读法律,辅佐治理,身担其任,自然不能曲法重罚或姑息宽容,如果不在其位,又怎么能忍心落井下石呢?
  【评语】
  人应多做善事,宽厚待人,“好动扶人手,莫开杀人口”。利用手中权力泄私愤,图报复,阴谋害人的人,最终也难逃社会舆论的非议,良心道德的谴责。扶危济困是人之本分,救人一命,胜造七级浮图。与人为善,天地自宽;阴谋害人,势必害己。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。指望阴间报复固然是无稽之谈,但一个做参某助手的人,假人之手谋私害人,路人切齿,人神共愤,终究逃脱不了法律之严裁,更毋谈有所作为了。
  八八、法律无情自首从宽
  余馆秀水时,幕察在三堂东。又东为内宅门,门外东南为扈厨。室故为楼,甚宏敞,板梯久毁,西向尚悬爱日楼匾额。天阴雨辄闻鬼泣声。令君孙景溪先生,偏询署中人,无知其故者。一老吏年八十余,言:康熙时,令有母,喜诵佛号,始创此楼奉佛。雍正初年,刑名慕友胡姓歙人,盛夏不欲人见,因独处楼中。凡案牍饮馔缒而上下。一日薄暮,闻楼头惨叫声,从者急梯而上,则胡赤身仰卧,自白刃于腹,肌肤如刻画,血被体。问之,曰:向客湖南某县,有妇与人私。夫为私者所杀,妇首于官。吾恐主人罹失察处分,作访孥详报,疑妇凌迟。顷见金甲神率妇上楼,刃吾腹,他不知也。叫呼越夕而死。嗣常见形。楼头板梯所由撤也。先生为文忏之,后稍戢。今不知庖厨有更易否。夫律例一书于明刑之中,矜恤曲至犯罪自首一条,网开一面,乃求生之路。删改而致之重辟,是死于我,非我死于法也。鬼为之厉宜矣。
  【译文】
  我在秀水县做幕客时,幕寮(即今之办公室)在三堂的东面。再向东是内宅的大门,门外东南方是厨房,用得是过去的旧楼房,楼建得宏大敞亮,只是楼梯年久朽坏,楼的西侧还悬挂着“爱日楼”匾额。碰到阴雨天气,就能从楼里听到鬼的哭泣声。县令孙景溪先生问遍衙署中的人,没有人知道这是何缘故。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年官吏说,康熙年间,有位县令的母亲喜欢念佛经,才建了这座楼供奉佛像。雍正初年,一位主管刑事的幕僚姓胡,歙县人,盛夏天气不愿让人见到他,因而独自住在楼中,公事文书、饮食所需都用绳子吊上垂下。一天傍晚,忽听楼台上有惨听声,几个人架了梯子爬上去,发现姓胡的赤裸身体仰卧着,自己持刀扎在腹部。肌肉皮肤已经割得像是雕刻画,血流满身。问他,他说:“以前我在湖南某县做幕客,有一妇人与人私通,妇人的丈夫被私通者杀害,那妇人向官府自首了。我恐怕主人失职遭受处分,就做了访查缉拿的详细报告,并拟想判处那妇人凌迟。刚才我看见金甲神带着那妇人上楼来刀割我的腹部,他自己倒是不了解这些啊。”姓胡的朋友喊叫了一夜就死了。后来常看到楼台上有鬼影,楼梯也因此被撤掉了。
  孙景溪先生写了篇文章为他忏悔,那鬼才稍微收敛了一些。现在不知道那厨房楼更改了没有。法律一旦明文书写,分之于众,就应小心对待委曲犯罪而又自首的那一条款,网开一面,刀下留人,这是给自守者的求生之路。不执行这一条,导致自首者被判处死刑,这是死于我手,而不是死于法律。鬼出来害人,也是应该的。
  【评语】
  古语云:“救人一命,胜造七级浮图。”掌管生杀大权的判官,对屡犯、要犯,民愤极大,影响极恶劣者,万不可手软。而对那些自卫杀人、过失杀人、含愤而无奈杀人的人,应依法区别对待,“其罪当诛,其情可悯。”只有这样,才能无愧于权力,无愧于我心。才能公平断案,公正处事,做到依法量刑。
  八九、审理命案不可蔓延
  应抵命案,吏役尚知畏法。惟自尽路毙等事,更易蔓延滋扰。盖百姓无知,最惧催人命牵连,恐吓撞骗易子藉口,全赖相验时力归简易。凡自尽人命,除蚌起威逼或有情罪出人,尚须覆鞠:其于口角轻生仅可当场断结,不必押带进城,令有守侯之累。如死由路毙及失足落水,则验报立案,不待他求。有等鹘突问官,妄向地主两邻根寻来历以辗转扯拉,徒饱吏役之橐,造孽何有纪极哉。
  【译文】
  应该抵命的杀人案件,官吏们尚且匿于法律威严,不敢胡作非为。而那些自杀身亡,暴死街头的案子,却更容易被
  利用扩大事端、骚扰百姓。由于老百姓的无知,最害怕的就是牵涉进人命案件而恐吓人、招摇撞骗的事也因此容易找到借口。这些事全靠验尸人尽量把它弄得简明。凡是自杀的人,除了由于挑衅、威逼或奸情,需要重新审讯外,其它那些因为口角而轻生自杀的,就完全可以当场结案,不必拘押相关人员进城,使差役增加看守的拖累,如果死者是倒在路上或失足落水的,那就可以马上验尸呈报,立案了结,不必再做其他的事了。但有那种糊涂官,随便向当地地主、邻人刨根问底,东拉西扯,这样做的结果只不过是填满了办事人员的口袋,造下的罪孽可以说是到了极点!
  【评语】
  诉讼案中以命案为最大,因此审理尤要谨慎。要对各方面情况以及自然环境熟悉了解,也要对地痞恶霸及其惯用的作恶手法有所了解,这样,有助于审理命案时做出正确判断。
  九○、创立良法要收实效
  设积贮于民间,社义二仓尚已。然行之不善,厥①害靡穷。官不与闻,则饱社长之橐。官稍与闻,则态吏役之奸。盖贷粟之户,类多贫乏,出借难缓,须臾还仓,不无延宕,官为钩稽,吏需规费,莞②论之司终多赔累。故届更替之期,畏事者多方规避;牟利者,百计营求。甚有因而亏挪仅存虚籍者。此社长之害也。其或勤捐之日,勉强书捐。历时久远,力不能完,官吏从而追呼,子孙因之受累。此捐户之害也。
  此等良法,固不宜因噎废食,究不容刻舟求剑。
  欲使吏不操权,仓归实济,全在因时制宜,因地立法。旧有捐署者,务求社长得人,为之设法调剂捐户。如果无力完缴,亦不防据实详免。
  若本未捐设,断不必慕好善虚名,创捐贻患。
  【注释】
  ①厥:代词,此指那个。
  ②莞:guān,水草。
  【译文】
  把粮食积贮于民间,社、义二仓就是这样做的。如果做得不好,那就祸害无穷。官方如果不参与,就填满了社长的腰包。官方若略微参与这事,就会助长手下官吏贪赃枉法。借贷粮食的人家,大多数都很贫穷,借粮容易还粮难。借贷不久按规定要归还,就会拖延。官吏们考核文书帐目,需要各种费用,管理仓库的机构即使精打细算,也终究要赔本。所以到了该换人的时侯,怕事的人就想方设法躲避;而想从中牟利的人,则千方百计得到这份工作。甚至还有因为亏空挪用,只剩下虚空帐目的。这就是管理仓库社长造成的祸患。有时向人募捐,勉强他人写上捐上多少多少,由于数目巨大,年深月久,捐献者已无力完成,官吏们却向他们追索,以至捐献者的子孙后代都因此而受连累。这是捐粮者自己造成的痛苦。这种接济老百姓的好办法,固然不能够由于有弊端就不使用了,但终究不能生搬硬套。要想使官吏不滥用职权,义仓能确实发挥作用,接济老百姓,我们就得因时因地制订办法。过去捐赠过的,一定要请社长调济。捐赠户如果无力完清,也不妨根据实际情况免除。如果本来就没有捐粮,也不必为博得个乐善好施的好名声,而留下捐粮的后患。
  【评语】
  大凡规章制度,总是就某时某事而言,随着时间的推移,实际情况的变化,有些制度可能不合时宜。因此,必须加以整顿,该撤的撤、该改的改,万不能拘泥于过去的政策而不敢有所变通,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。其实,订立制度,虽然本意是好的,可还要经过实践的检验,要检查一下这些制度能不能对当今的政治、经济有所帮助。做事要讲实效,立法也应实事求是,看是否切合实际,是否有益于维护国计民生。
  九一、诬告成败重在官风
  豪强侵占,律所不容。若世业相承,重加修整;或本非官产,原听民便。
  往往地棍藉端挟持,需索不遂,即饰词讦控。一经准理,必先差查。差查不已,必须勘断,官或不暇遽及,则棍差朋比,费已不赀①。此等借名启讼之人,多非善类。能于呈控时严切批斥,使小人畏法,固为上策。否则催主人速勘严征,必有阴受其福者矣。
  【注释】
  ①赀:计算、估量。货zī,计量。
  【译文】
  豪强侵占,是法律所不容许的。如果是世代家业相承,又重新加以修整;或者本来就不是公家产业,还是听任百姓处之。往往有地痞恶棍寻衅滋事,勒索不成,就玩弄文词控告对方。官府一旦批准审理,定要先派差役调查,调查没结果,就须裁断。官府有时无暇细察,那些地痞就与差人相勾结,借机敲诈勒索,案子还没了结,钱财就已被勒索净尽。象这类找借口打官司者,大多不是好人。如果能在他们呈交诉状时就严厉批评,使那些小人畏惧法律,才是上策。否则,催促主判官迅速断案,严加惩处被告,必定有暗地里受其福佑的人。
  【评语】
  地痞恶棍,时时可见。如果政府有权威,官员很廉明,地痞恶棍就难有市场,就不敢肆意妄为。因此,社会秩序的好坏首先在于政府和其官员,埋怨别人是无济于事的。即使地痞恶棍为勒索而诬告,如果官员了解民风,熟悉民情,就是不去实地考察也应该能驳回,并且明察事理,严惩歹徒。至于吏役与地痞勾结,那也与用人不当,管理不严,官风不正有关,怪不得别人。
  九二、用人不疑还须监察
  安良必先治盗,而寄赃买赃之累又因治盗而起,凡诬扳窝伙,犹可留心访察。至寄买赃物之处,实为舆论之所不著。不惟黠于贼易挟赚嫁祸,且有捕役牢头择殷教柔因而为利者,即官为审释,良民已受累不堪矣。浙中旧习获赃到官率供无主之案,混认多赃,指某某寄顿,某某价买。承行之吏据供吊赃佥差四出,治赃无着落,终以游供完结。而役婪于橐,吏分其肥,愿民被获贼之害,境内不受治盗之益。余居乡时,深知此弊,故佐主人治盗惟严究有主之贼而不起无主之赃。前于药言约略言之,今录简易之法子左以备采录:
  寻常窝赃,止须饬地保谕,吊谕内注明速将原赃交保禀解,不必到官。
  被诬,许自行呈诉。慎毋托故诿延致干差扰响。在嘉湖幕中行之民以为便,未有不缴不诉者。
  案重赃多必须差吊者,檄内注明止许吊赃不必带审。如未买未寄,听本人呈诉毋许提人滋扰。庶捕役不敢肆横。
  以被诬呈诉者,受词时即提犯质释,俾免守候。或于词内批释,不必令平民与赃匪对簿以恤善良。
  无论为窝为伙买赃寄赃,有恤称与贼并不相识,横被诬扳者其中必有教供之人,可令被诬者亲立稠人之中先令贼犯指认,如指办模糊立时谕归安业,专治贼犯以诬良之罪。然此法须时时变通,用之习以为常,则其人状貌教供者亦能预告说知。倘以识面为非诬,恐又成冤狱耳。
  至印官事冗,小窃案件有不能不发佐贰代讯之势,但听其查办,即不免有需索之弊。应令讯毕即送草供一切,传主希赃俱由亲核,庶权不下移,民不受扰。
  办重案之法,一人治一事,及一事止数人者,权一而心暇,自可无误。
  或同寅会,鞫事,难专断,或案关重大,牵涉多人,稍不静细即滋冤抑。遇此等事须理清端绪,分别重轻,可以事为径者,以人纬之,可以人为经者,以事纬之。自为籍记,成算在胸,方可有条不紊,不堕书吏术中,其土音各别,须用通事者一语之讹毫厘千里,万宜慎之又慎。
  【译文】
  安抚善良百姓一定要先惩治地方上的盗贼,而窝赃和购买赃物的牵连则又是因为治理盗案而产生的。大凡乱指窝藏赃物的同伙,还可以留心侦察。
  至于寄存赃物和购买赃物的地方,确实是道德和舆论都难以到达的地方。不仅狡猾的盗贼要挟嫌嫁祸他人,就是缉捕人员和牢头也想从中获得利益。
  即使官吏弄清情况放了人,而善良无辜者却因为受了拖累而难以忍受了。江浙地方有一个旧习惯,小偷被抓到官府中时,大都招供些无头公案,胡乱认指赃物,并扬言寄存在某某处,某某人用什么价钱买的,处理案子的官员,然后就根据他的招供寻找所谓赃物,派遣捕快人员四出活动。等到找不到赃物时,便随便用些不沾边际的口供作结了。案子没有什么进展,捕快们却早已中饱私囊。老百姓深受其害。我还没有当官的时候,对这个青况就很了解。所以在辅佐主人办理盗窃案时,只严厉追究有主赃物,对无主赃物则不予追究。在我前面的书《佐治药言》中,我已经说过不少这方面的问题,下面仅谈些简明扼要的办法,以备办案人员选择参考。
  一般的窃贼所藏的赃物,只给地保带个信去就是了。提取赃物的命令中注明:“速将原赃交给地保”字样,同时告诉他们不必到官府打官司。如果是属于被诬陷的,要允许他们到官府来申诉。特别要小心的是不要借故捱时拖延,让差役捕快们扰乱乡里。我曾在嘉湖幕府中时就这样做,老百姓都认为很简便,从未有过不把赃物交给地保的,也从未有过想申诉没有申诉的事。
  案子重大而赃物较多的,需要派人前去提取,在公文中应该注明:“只许提取赃物,不得加以审问。”如果没有购买赃物,窝藏赃物,就要完全听取被害人的申诉,不许提取人审问,制造事端,骚扰百姓。这样缉捕办案人员就不敢肆意作恶了。
  由于波诬陷而提出申诉的人,就要在接受诉状时,提取犯人,释放所关押的人,让他们免除等待的麻烦。或者就在诉讼状内批阅,加以释放,没有必要让平民百姓跟盗贼在公堂上对质,这么做是为了怜惜善良的百姓。
  无论是窝家、同伙、买赃者,藏赃者,只要有诉状称自己与贼人并不相识,而凭空被诬陷的,其中一定有教唆诬陷的人。如此就可以让被诬陷的人,夹在人群中,先叫窃贼自己指人。如果说得含糊不清,马上就叫人放了被害者,让他回去安居乐业,而专门处理盗贼诬陷良民的罪行,可是这个办法要时变通,灵活应用,如果一成不变地使用,那么教唆的人就一定会预先告诉那个人的相貌。如果仅仅把认不认识作为是不是诬陷的标准,恐怕又要造成冤案了。
  至于主要官员由于事情很多,小的盗窃案就不得不叫左右的人去代办了。如果任随他们去查办,恐怕又难免要出现受贿的弊端。这时就应该命令主办者审讯完毕后马上送上草供,传讯证人,提取赃物等都应亲自审核。这样权力又不会下放,老百姓也不会受到侵扰了。
  办大案的方法是:一个人办理一个案子,以及一件案子只牵涉到少数几个人的情形,权力既集中而精力也充沛,自然不会出现偏差。假如有时候要同事和你一起审讯,事情又是一个人难以判断清楚的;有时候案件关系重大,牵涉的人也多,一不小心,就会产生冤案。碰上了这种事,要先理出一个头绪来,搞清轻重主次。如果能够抓住事情的关键,就可以找出主事的人;能够找出主事的人,就可以搞清楚这些
  人到底干了些什么事。亲手把这些事考虑盘算清楚,成竹在胸,才能做得有条不紊不慌不忙,也就不会落入书记手录人员的诡计之中。另外,各个地方的方言不一样,就要用译文人员。如果搞错了一句话,就会差之毫厘,失之千里。因此处理这些慎之又慎!
  【评语】
  不论办事还是判案最重要的是冷静、沉着,不可人云亦云,更不能被手下人所左右。因此,既要放手让部下工作,又不能听任他们乱来,要及时帮助、教导、约束他们,才能保证少犯错误,也才能给自己少添麻烦。
  九三、明察秋毫据实断案
  盗案隔别研审。紧要处,须逐层清出。如人数、姓名、住址、何年月日、谁为起意、谁为同谋、有无线跷窝家:如何纠邀;何处会齐;执何器械;是何时候;如何上盗;何人入室;何人接赃;有无捆缚、考逼、架送;何处出水,是何赃物,何处表分,分得赃物现在何处;伙盗在何处;如何被获;有无私拷,曾否窃劫;刽别案及同居父兄人等,知情分赃情事。一人如此供,人人亦如此供,方是一线穿成,阅者醒目。
  盗案情节,盗犯姓名,初报时即要安排妥当,以次顺序。覆审成招,即照此层次挨叙,惟加以诘问情节,较详尽耳。不可颠倒,致难查对。叙供时,恐参差遗漏,则将各犯姓名摘出,以第一要犯或要证供内,先以各情节叙明。
  余人俱照此顺序,不过将各人情事不同之年,添换,自然齐截,而其中年月日,要著实。人犯到案续获,各官承审接审,以及报病等项俱要清楚。更有院批不驳而司批拈出,院司不驳而府州拈出者,于叙供时另作一问签,以便上司转详时易于删除。未获盗案,人数未确,不可多报。每有事主,并未确见,随口混供多人,稍不详情,据供转报,将来获贼审详,大费笔墨,不如浑含为是。
  计赃四十两以下未获贼者,例载按季汇报。其实窃盗赃五千两以上,问徒,不及五十两者,拟杖。似应以五十两以下按季汇报为是。
  事主有虚开赃数之弊,有指控旧贼之弊。其虚开赃数者,痛恨被窃,欲获贼之后,重治其罪。而胥吏即有减估之弊,以赃多,恐上司提比,且欲获犯后,赃轻易结,为恶贼开脱也。其指控旧贼者,急欲破案,寻踪于旧匪,亦须提讯虚实,以释其疑。或果得真赃,始可定为正贼。如诬指者,即行释放,勿使捕役羁留索扰滋生事端。
  【译文】
  盗窃案件,应当隔离审讯,仔细查究,紧要的地方,必须逐层清理标明。
  如:人数、姓名、住址、何年、月、日;谁出的主意,谁参予谋划;有没有牵线搭桥的,有没有窝主;如何纠集的,在什么地方集合,携带什么器械,集合作案的时间;怎样开始行动的,谁入室盗窃,谁在外接送赃物,有没有捆绑、拷打逼问、劫持主人的情况;在什么地方销赃,是什么赃物;在什么地方分赃,分得的赃物现在何处;同案犯居住什么地方;如何被抓获的;有没有私刑拷问、偷盗强抢的犯罪行为,牵涉他案的人,以及妻子、父兄等人,其知情、分赃的情况。一个人这样招供,所有案犯及涉及者都这样招供,才是一线贯通,使看案卷的人一目了然。
  盗窃案件的情节,盗犯的姓名,第一次呈报的时候就要安排妥当,以此作为次序。复审招供,就依照这个层次一个个叙述。只是加上诘问的话语,情节比较详尽罢了。不可以颠倒次序,以至于难以查对。叙述供词的时候,恐怕发生前后不一致和遗漏的情况,则将各个犯人的姓名摘出,在第一要犯或最重要评价的口供内,先将此案各个情节叙述清楚。其他的人都依照这个情节顺序来叙述,只不过把各人情事不同的地方加以增添改换,自然就整齐划一了。而其中的年、月、日,要准确。罪犯“到案”,“续获”,各官“承审”、“接审”,以及“报病”等项目,都要填写清楚。更有都察院批示“不驳”而有司批示“拈出”,有司不驳而知府、知州“拈出”的案件于叙供时另作一番回答,以便上司“转详”时删除。没有破获的盗窃案子,罪犯人数不确,不可以多报。常常有被盗的主人,并没确切春清罪犯,随口混报多人。
  稍微不仔细谨慎,根据原告口供转报,将来抓获罪犯,详细审讯落实,与此相矛盾,又大费笔墨加以辩解,不如初报措词含混为是。
  被窃财物,价值在四十两银子以下而又没有抓获罪犯的。按照惯例分季度汇总上报。其实际盗窃财物达五十两以上的,给予刑事处罚,不及五十两的,处以杖责。似应以五十两以下按季度汇总上报为是。
  被盗的人有假列被盗财物和指控旧时盗贼的弊病。那些假列被盗财物的人,因为痛恨被盗窃,想抓获罪犯后加重惩治他的罪行。而官署中的师爷。
  文书等却有低估、减轻被盗财物的弊病,因为他们害怕上司,而且打算抓获罪犯后赃物少容易结案,替凶恶的罪犯开脱。那些指控旧贼的人,急着破案,在昔日的罪犯中寻找踪迹,也必须提审讯问,弄清虚实,打消他们的怀疑。
  或者追得真贼,才可以定为真正的罪犯。如系诬告的,立刻释放,不要使追捕的差役趁机拘留、敲诈罪犯,滋生事端。
  九四、缉拿盗贼勿带成见
  缉贼不可执有成心。旧说皆以为夜间贼,来去不出二十里,故多在近处访查。殊不知强悍之徒,一时路过,便能起意作贼。若无真赃,宁作悬案,切不可顾虑考成,一时轻信,而有失察诬良心之咎也。若其平日访察,不可不密。有等游手好闲,一无生计而鲜美食,或竟日聚饮,或白书酣睡,必非善良。此等举动,难逃地邻之耳目,但恐敛怨,或利共余润,自安缄默耳。
  又有乞丐之徒,年力精壮,三五成群,惯能创掘填墓,皆不可不察。
  盗贼诬良,出于本犯之挟嫌报复者,尚少。出于蠹役之择殷指使者,实多。一经到案,必须察言观色,究出真实贼证,方可定案。不可轻用刑讯,致有冤抑。若得诬良确情,务必重治其罪,并究及主使之人,庶不敢再行妄供。
  捕役获盗,视有奇货,教供嘱扳,非称窃伙,即指买寄赃物,必须研审明确,并释无辜,于初报文内删除。若持两端,以待覆审,则拖累无穷矣。
  真正窝伙,一经差拘,捕役即带领多人,捉孥拷打,搬抢物件,饱其欲壑,然后解官。真赃埋没,即在此时。道路村庄失事,连疏防正限三年零四月。盗首窝线伙盗,尽可设法弋获。即逾限不获,致干吏议,亦属公过,可望擢用。断不可妄思侥幸,有意讳饰。一经事主告发,上司访闻,别县破案,照例革职,不止降调,悔无及矣。
  查参疏防文内,叙明失盗日期,并事主报呈口供。已获贼者,叙明伙盗数目,不重事主所报人数,必以初获之贼供出者为确数。
  【译文】
  捉拿盗贼,不可以有固定的偏见。旧有的说法,都认为夜间的盗贼来去不超过二十里,因此多在案发地点附近访问侦查。殊不知强悍的罪犯,一时路过,便能顿生盗心,突然作案。如果没有查获真正的赃物,宁肯作为悬案,切不可顾虑到自己政绩的考核,一时轻信,而犯下有失体察、诬陷贤良的过错。如若平日访察,不可不保密。有这样一类人:游手好闲,毫无生活来源而穿着华丽、饮食丰盛;或者整日聚众豪饮;或者白天酣然大睡,这些人必然不是善良的人。他们的举动很难逃脱邻居的耳目,只是邻居们害怕招来怨恨,或者得了人家的好处,沉默不语罢了。又有一些乞丐,年轻力壮,精力强盛,三五成群结伙,擅长盗掘坟墓。对于这些人,都不可不明察、心中有数。
  盗贼诬告善良的人,出于本犯心怀仇隙、伺机报复的还很少;出于贪鄙的差役拣选殷富而加以指使的,实际上很多。一经到案,必须察言观色,追查出真赃实据,才可以定案。不可以轻率地施刑审问,以致造成冤枉、逼迫的情形。如果查出诬告善良的确实情况,务必加重惩罚他的罪行,并追究主使人的刑事责任,使他不敢再次妄供。
  捕役抓获盗贼,把他看作是奇货,教其如何口供,设法挽救,乱招同案犯,随便指控收买赃物的人。对此必须反复审讯、调查落实,释放无辜的人,并在初次禀报的文稿内将他们删除掉。如果不明确判断,模棱两可,等待复审,那就会造成无穷无尽的麻烦了。
  真正的同案犯、窝主,一经发出拘捕令,捕役就立即带领多人捉拿、拷打,搬走抢劫财物,填饱他们贪婪的欲壑,然后才将罪犯解送官府。真赃失踪,就发生在这个时侯。
  道路和村庄发生的盗窃案,包括通缉在内,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是三年零四个月。首犯、窝主、眼线、同伙等,都有充足时间设法擒获。即使是超过期限而未抓获,以致遭到官吏的弹劾,也是属于工作中的失误,还可以指望得到提升重用。绝对不可以妄想侥幸过关,有意隐瞒、遮掩,拖着不办理。
  一经被盗人告发,或者是上司查访出来,或者是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,依照规章条文应当予以革职,却那时后悔就来不及了。
  查看通告缉拿的文件,叙述明白失盗日期,并附上被盗人初次禀报的口供。已经抓获作案者的,要叙述清楚同案要犯的数目。不以被盗人所报人数为依据,必须以刚抓获的盗贼招供的为确切数目。
  【评语】
  缉拿盗贼不能只凭已有的经验,须知盗贼与盗贼的手法不一样,缉拿的方式也不相同,因人而异、因事而宜是一种办事的方法。在具体办案中,对于盗贼,也不能带有固有的偏见,应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依法办理案。切不能徇情枉法,草菅人命更不能通过缉盗来中饱私囊。
  九五、贼情不一最宜详慎
  贼情不一,开参疏防,最宜详慎。如拒殴而后攫贼,则为临时行强,或攫贼而后拒殴,则为抢盗拒捕。拒捕之中,又分临时、追逐。
  临时是未离盗所,追逐则已离盗所。追逐之中又分护赃求脱。护赃则图财格斗,与临时无异,求脱则犹知畏惧,未为强悍。又有赃物为他贼携去,无赃可弃,是其拒捕,究亦求脱。移步换形,此中大有分别。
  【译文】
  盗贼的情形不一样,拟定参报、通缉,最好应当详细谨慎。如果是拒捕械斗而后抢夺赃物的,就称作“临时行强”。或者是抢夺赃物而后拒捕殴打的,就称作“窃盗拒捕”。拒捕之中,又分为“临时”、“追逐”。“临时”
  是没有离开行盗的地方,“追逐”则已经离开。追逐之中又分:“护赃”、“求脱”。“护赃”则贪图财物而格斗拒捕,与“临时“没有差别。“求脱”
  则尚且知道畏惧,不算是恃强凶狠之辈。又有赃物被其他贼人带走,没有赃物可取,这样的拒捕,细究起来也是“求脱”。移动一步就变换一种形状,这中间有很大的区别。
  【评语】
  断案要根据实际情况,选择适当的方法。实事求是,对症下药,这是处事的不二法则。如果凭自己一时之兴趣,从经验出发,凭感情用事,则容易出偏差。而这一偏差往往可能人命关天。
  九六、办理盗案以速为贵
  办理盗案,以速为贵,获盗不速,则必远飞。起赃不速,则必花费。审拟不速,则畏罪而思脱逸、淹禁至死亡。故不惜悬赏买线,多给盘费,或以贼擒贼,则获盗速矣。委员起贼,或发内票著地保查起。其不知情而寄顿、误买者,只令呈缴原赃,免其到官拖累,则起赃速矣。供情已确,赃物已获,即速审拟。虽盗伙未全,不防另结,毋使妄生枝节,辗转累。况未满限而先详,即有饬驳,亦可依期覆审,不致迟延矣。不独盗案,凡有事件,皆应迅速也。
  破案必须赃据。蠹捕每报出一二小件,其细软珍重之物,先已瓜分。事主以失物无著,不肯便休。上司以赃物有限,不足凭信。须密查有无克留,不使从中乾没。斯赃无遗匿,案易审解矣。
  案已审定,即将现赃当堂给领。若欲追起全赃恐延搁无期。事主之物,一失不可复得。
  又有假手经承,为吏查发者,需索侵匿,必滋多弊。
  典当盗赃,例应起出认领,在犯人名下追还当本。惟江南窃盗赃只令事主赴认画押。如本犯无追,事主取赎,浙江遵例办理。近日,各县竟有捕役领同事主起认,即给票差提,呼应不灵。此经差舞弊,以致贼虽到案,赃不迫领。则在承审时,加意查察,遵循例也;
  【译文】
  办理盗窃案件,以迅速为最重要。抓获罪犯不迅速,罪犯必定远走高飞。
  搜查缴获赃物不迅速,赃物必定会被挥霍。
  审讯定案不迅速,犯人则畏罪而想逃跑,或者长期囚禁以致于死亡。因此,不惜悬赏重金,收买线索,增加盘费,或者利用盗贼来擒获盗贼,那么抓获罪犯就迅速了。派专人搜查收缴赃物,或者签发内部传票令地保搜查缴获。那些不了解情况而寄放赃物、误买贼货的人,只是命令他们上缴原赃,免去他们吃官司的麻烦,那么缴获赃物就迅速了。招供的情况已经查证落实,赃物已经搜获的,就迅速审理定案。虽然同案犯并未全部缉拿归案,不妨另案处理,使案子另生枝节,辗转往复,造成拖累。况且,没有到规定期限就先行破获结案,详叙上报,即使受到上司的训诫驳问,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审定,不致迟误。不仅仅是盗窃案,所有的案件都应当迅速办理。
  破案必须具备真赃。贪污的捕役,常常报出一两件小赃物,其中的金银珠宝、首饰玉器等贵重物品,早已瓜分掉了。被盗人因为失物没有着落,不肯就此罢休。上司因为赃物有限,认为不足凭信。这就必须秘密查访捕役人等,有没有削减截留赃物的情况,不使他们从中侵吞。这样一来,赃物没有散失隐瞒,案件就容易审理结案了。
  案件已经审定,应立即将现有的赃物当堂示众招领。如果想等追缴全部赃物后才认领,恐怕拖延搁置,遥遥无期。被盗人的财物,一旦丢失,就不能重新获得。又有经过承办官吏和掌管财库的官吏来查证发放赃物的,因而敲诈勒索,侵吞隐瞒,必然滋生出许多弊端。
  已被典当的赃物,按照规定应当追查取出,由失主认领,其所当本金由犯人负责偿还。只有江南地区盗窃的赃物,只令失主前往认领、画押。如果无法确认,由失主赎取,浙江一带均遵照规定办理。近来各县竟然有捕役带领失主一同认领的事情发生,即使签票差役、也呼应不灵。这是承办官吏和差役从中舞弊,造成盗贼虽然归案,赃物却无法追认。这就需要在审讯时,留意观察查访,遵照规定的条例办事。
  【评语】
  既为助手,就有为领导排忧解难的责任。比为过去的衙门中有很多陈年积弊,一般人无法了解,领导也未必全知。作助手的幕僚由于常年于斯,对此就可能熟悉得多,固此就应当多操心,多访察,多想解决办法。如果幕客都是贪图清闲,怕惹事端,明哲保身,只求无过,那要幕客还有什么必要呢?
  九七、勘察命案不枉不纵
  斗殴被伤,例禁抬验。问伤之轻重,或委员代验,或四骑亲往,其包裹粘结处,不可揭动,以防进风。若系共殴,必问明何处系何人所伤,何处系何物所伤,取具保、辜存案。一面饬令医治,如伤处颇重,则以凶首锁押,令其亲属代为调理,并须禁止被伤之家,不得故为勒索,滋生事端。
  命案初报,事起仓碎,其情尚真,稍迟则有挑唆,有装点。天热发变,渐难推动,故须随到随验,尤要在当场定案,死伤共有几处?同殴共有几人?
  孰轻孰重,孰先孰后?某人致伤某处,追出凶器,与伤痕比对,逐一相符,然后案无游移。
  仟作多不谙检验,往往有无名死首,伤痕鳞比,以深入者为枪伤,齐截者为刀伤,紫赤青肿又为拳伤,棍伤,信口乱报,若不亲咱查验,诘问明白,随填随报,不但驳查不了,将来亦难缉凶结案。
  案无真凶,或案犯不肯供认,又无确证者,固须随后访查。然往往当场之时,真凶确证混迹于稠人,潜行窥伺者,察其举止、神色,摘伏发奸,垂手可得。
  死伤检验,原不在体统壮观,向来命案报到,随即出票。差役有票到手,即押令乡地,在凶犯家勒索钱文,搭棚挂采供应差役人等酒食,打点什作,招房使用,乡地又于中取利,是即官未及相验而穷民早已破家,及至官到,正襟危坐,香熏馥郁,一任仵作喝报,其弊多矣。故出票差役,只许齐犯候审,照例轻骑简从,带刑书仵作各一名,皂隶二名。路远之地捐给饭食,时加觉察,及至相验,不避秽恶,亲自验看,辨别伤痕,庶无臆蔽。
  中风猝死,手足爪俱青。真心痛者,四肢俱青。凡是别无起衅、争角、情事而检验多有可疑者,须细问其平素有无疾病,或食异物,于洗冤录及医书详查之。不可自生疑窦冤滥无辜。
  事变万端,有理之所必无,而事之所或有者,切不可拘泥。如自刎之死,起手重,收手轻,谓负痛缩手,因而渐轻,然亦有不尽如此者。有自缢之尸,悬挂高处,坠下以致气绝,然亦有平平拴系,即便身死者。盖其人不能善终,必非偶然,或遇有鬼祟即能殒命,慎毋固执以滋冤滥。
  无名被伤身死,初报即将死人居住村庄,相去若干里,家内有无携带银钱物件,出门时有无同伴,尸身近何村庄,有无墩拨,地主何人?俱要叙明。
  扣限六个月缉钱,拿获后如审系盗杀,补参疏防。
  无主身尸,例应捐棺盛硷。若吝惜小费,委之乡地,势必派累科敛,且因之为利,不可不察。
  尸亲悲愤,讼师挑唆,有以斗殴告作谋故,一人牵连数人,徒手增写凶器。若不研审确实,覆讯亦难定。或取有确供而与原报呈不符,亦终费驳诘,务必子数日内审,画一。确供尸亲混告之处,逐一质对明晰允服,方可定案,通报只叙尸亲呈状,其余族人挺身出告,以及被告诉呈,无关紧要者,或捏饰抵赖者,皆可删除。
  仵作原不叙供。若伤痕有疑似处,须添叙口供。盖详内推勘明白,则可免上司之驳桔矣。
  人命至重,求其生而不得,则死之。然死灰复燃,倘情节可以宽减,亦应确切声明,不可删抹。今日定案,即为将来秋审矜释张本,笔下超生,慎毋取断案之坚确,绝他日之生机也。
  【译文】
  斗殴被伤,按规定禁止将人抬到官署验伤。查验伤的轻重,或者派专人代验,或者单独骑马亲自前往验看,伤者包扎不合的地方,不可揭动,以防止进风感染。如系多人殴打致伤,必须问明什么地方是什么人打伤的,什么地方是什么东西打伤的,使其具结,存案备查。另方面,令他医治伤者。如果伤势颇重,则将首凶关押,责令他的亲属代为调理伤者。同时,禁止被打伤人的家属,借机敲诈勒索,滋生事端。
  杀人案件初次禀报,事情发生很突然,其情理、内容还比较真实。稍微迟延,就会出现挑拨教唆、粉饰捏造的情况。天气炎热,尸体变质,逐渐难以勘查推断。因此,必须随到随验。尤其重要的是应在当场定案:尸体的伤痕一共有几处?参与斗殴的一共有多少人?谁的情节轻、谁的情节重?谁先动手、谁后动手?某人致伤某处?追查出凶器,与伤痕相比较,逐一相符,然后案子才不会辗转游移。
  官署中负责查验死伤的吏役,大多不熟习检验。常常有无名尸首,伤痕累累,以伤痕深入的伤为枪伤,伤痕齐截的作为刀伤,伤痕紫赤青肿的又作为拳伤、棍伤,信口乱报。如果不亲自查看验证,将来就很难缉拿凶犯了结案件。
  案子没有真正的凶犯,或者捉拿归案的犯人不肯供认而又没有确凿证据的,固然应当随后访查。然而,往往当场勘验尸体的时候,真正的凶手、确凿的证据混迹于众多人群之中,偷偷进行窥伺,应观察每个人的举动、神色,用埋伏之计揭发其奸,这样破案也就很容易了。
  尸伤的检验,本来就不在于体制规矩的壮观。从来都是人命案件报来,随即签票勘验。差役一拿到传票,立即押解凶犯,纠合乡官、地保,在凶犯家中敲诈勒索财物,搭棚挂彩,供应差役等人的酒食,花钱疏通负责验尸的吏役,借房子以供使用,乡官地保又从中谋取利益,这样一来,主管官吏还未勘验而穷苦百姓早已破产。等到主管官吏到来,衣冠齐整,端坐堂上,点燃薰香,香气馥郁,任凭验尸的吏役大致报告结果,这样做的弊病是很多的啊!所以签票以后,差役只准把犯人聚集起来等候审问,主管官员按照规定轻骑简从,带领书吏、验尸吏役各一人,跟班差役二人。路途遥远,就供应饭食,随时留意察看有否勒索现象。等到验尸的时侯,不避污秽恶臭,亲自检验观察,辨别伤痕,这样做大约就不会有被蒙蔽的情况。
  中风突然死亡,于脚指甲都是青的。真心痛的,四肢都是青的。凡是没有原因、没有争斗、没有感情纠葛而死亡的,多有可疑,必须仔细询问他平常有没有疾病,或者吃了什么异常的东西,然后详细查看《洗冤录》和医书,不能够无根据地乱怀疑,以免冤枉诬陷无辜百姓。
  案情变化多端,有些道理上绝对荒谬而事实上却偶尔发生的事情,切不可拘泥。比如自刎的尸体,起手重收手轻,说他是因为怕痛而缩手,因而渐轻。但也有不完全是这种情况的。又比如上吊自杀的尸体,悬挂高处,身体垂下造成气绝身死,但也有平平拴紧就气断身亡的。总之,死者不能善终,必然不是偶然的,有的人遇到鬼祟就死去,千万注意不要固执己见,造成冤屈诬陷。
  不明原因的被杀身亡,初次上报,就将死者居住村庄附近几里内,家中有没有携带浅财出门的?出门时有没有同伴?尸体靠近什么村庄?有没有土堆翻动的情况?土地的主人是谁?都要叙述清楚。按六个月期限缉拿凶犯。
  凶犯被捉拿归案后,如经审讯确系盗窃杀人的,补充上报通缉公文。
  死者亲属悲痛愤恨,帮打官司的师爷挑拨教唆,有把斗殴死罪当作故意杀人的,一人犯罪而牵连多人,徒手殴斗而增写凶器,如果不反复调查核实,再次审讯也难以定案。即使获取的确切口供与原告呈状不相符合,也始终费耗心力驳斥诘问,因此,务必在几天中审讯提取口供证据,使它门一致起来。
  确切口供与死者家属乱告不符合的地方,一个一个地加以对质,使它们清晰明白、妥当服贴,才可以定案。通报中,只叙死者亲属的呈状,其余家族中的人挺身出来告发的,以及被告的申诉状子等无关紧要的东西,或者捏造掩饰抵赖的内容,都可以删除掉。
  主管验尸伤的役吏,原本就不叙述供词。如果伤痕有怀疑的地方,应当添叙口供。总之,案情详细,推论勘查清楚明白,就可以避免上司的驳斥诘问了。
  人的生命至为贵重,能帮人活命的,尽力帮之,实在无法活命的,就应该以死罪判之。但是死灰可以复燃,如果犯罪情节可以宽看减轻,也应确切声明,不可删削。今天的定案,就是为了秋天的最终判决。字斟句酌地拟定判词,发扬仁慈之心,笔下超生,千万不要凭主观臆断,错判罪案,断绝犯人将来的求生机会。
  【评语】
  判案要心细,不可让些小线索轻易闪过。要做到细致就得熟悉调查取证、判案的各个环节,特别要知道怎样作弊,哪些地方有作弊的可能,这样才能避免作弊的发生,也才能不冤枉好人,不放过坏人。其实,细致与否,首先是责任心的问题。

  九八、公物交接不能匆忙
  交代以驿马为先,无论正署,皆限一月内接收。库项仓谷固宜详慎,杂项钱粮以及赃罚赎镊,不入奏报者,亦须留心,不可忙中有错也。
  上手交盘,册是根据,再添以每年奏销册,及各项卷宗,按款清厘。已解者,有批回。已给者,有领状。如批回未掣,”或详明请示,必求确凿而后己。
  微存未解之款,只要银两现存,不妨代为起解。若虑及赔累解费,给与批文勒令起解。
  离任之员,能堪此乎?佐贰俸廉,衙役工食,每有透支预发者。若果确实,即准销算,不必苛求。
  去任之员,必多垫项。有准流抵,亦有不准抵,各省定例不拘一撤,临时查办。
  授受不清,例由民司委员监盘,然新任旧任,意见不合,即可于附近邻封内,择其公正者,自行禀请饬委,但情理允协,亦免锚钵较量。读禀互详,为识者所鄙也。
  新任操得为之权,胥役无不仰承意旨。若欲苛刻吹求,何所不可。傥肯为去任者设身处地,并想日后自己收场,便能放宽一著。
  存仓米谷,惟霉变者不可收受。仓谷底面配搭,每石碾米五斗,即属合例。其余米色稍陈,或灰土稍多,可以代为设法氽借易新者,亦当接收,不可勒令风扬明讲折扣。
  各项皆易确核,惟民欠钱粮,有无官役侵蚀,难于查考。以流水堂簿总数合对奏册,略知大概。又有问出欠数,令里长催头查明出结者。亦有令经承出总结存查者,须量地方之繁简酌办。
  养廉例不加闰,遇闰惟有按日均推,至为公平。勿以些小便宜,妄生较量。
  前任因公挪动之款,必详明批准立案,不可含糊接收。
  额设囚粮等项,皆按季分派,不可先行扣算,致有偏枯。
  交代迟延议处,例应分别新旧任。故旧任将一切册籍移交之日。自问仓库无缺,即以交送日期、缘由禀明。日后新任查收迟延,责有攸归,不致一并参处矣。刑名案件,接任承审,便得展限。如限期紧急者,一面祥转,一面办理。
  【译文】
  办理移交以驿马先行,无论正员还是代理、暂任的官员,都限期一月内移交接收。库里款项、仓库粮谷固然应当慎重详察,杂项钱粮以及赃物、罚款、赎金,不写进奏报的东西,也必须留心,不可忙中出错。
  移交应以帐册为根据,再加上每年奏销册以及各项卷宗,按照条款清查考订,已解送的,有批文回复。已给还的,有领条收据。如果批文回复没有抽取的,或者详细奏报请求,必定求得确凿无误而后罢休。
  征催田赋的钱粮,现存而没有解送的,只要银两现存,不妨代为起解。
  如果担心赔垫解送的费用,给予批文,勒令起解,离任的官员能够忍受、吃得消吗?
  知府、知州、知县的辅佐宫(例如通判、州同、县丞等)俸禄低薄,衙役工食常常有超支、预发的。如果确实,就准予报销结算,不必苛求。
  离任的官员,必多垫支的款项,有准予流抵的,也有不准流抵的,各省的规定不拘一格,到时侯查对办理。
  交接不清,按规定由上司派人监督移交。但是新任、旧任意见不台,就可在附近的州府内,选择公正的人,自行禀告请求委任,以便能够保侍公正协调。新上任的官员肯吃亏,不计较,百事都可以了结。不但情理公允妥贴,也免除了极微小的银钱的计较。互相告发对方渎职,争论不休,为有见识的人所鄙视。
  新任官员操持权力,官署中的师爷、文书、差役等人无不仰承意旨。如果吹毛求疵,有什么做不到的呢。倘若肯为离任的人设身处地考虑,并想到将来自己的下场,便能够放人一马。
  仓库中存有的米谷,只有霉变了的不可接收。仓谷底部和表面相搭配,每石碾米五斗,就属于合乎规定。其余米色稍陈旧,或者灰土稍多,可以代为设法卖出、借贷交换新谷的,也应当接收,不可勒令进行簸扬,公开要求折扣。
  各项款项都容易核实确定,只有官吏差役私自侵吞的弊端,难以查考。
  用流水簿总数与奏册合对,可以略知大概情况。又有问出所歉数目,责令里长、催头查明具结的,也有责令承办书吏出具总结以待查考的,应当根据所处地方的具体情况斟酌办理。
  官吏养廉,按规定不加闰俸。遇闰只有按天数平均摊派,最为公平。不要因为细小便宜,乱作较量。
  前任官员因公挪用的银钱,必须详细奏报批准立案,不可含糊接收。
  额设、囚粮等项,都按季度分派,不可以先行扣算,以免产生偏颇失误。
  办理移交迟延被论处,按规定应当分别新任旧任。所以旧任把一切册籍移交的那一天,自问仓库没有亏缺,就马上将交送的日期、原因上报清楚。
  以后新任官员查验接收迟延,责任已有所归,不至于一并受罚了。
  刑事诉讼案件,接任官员主审,按规定应当宽限日期。如原限期紧急的,一边详细报奏,一边着手办理。
  【评语】
  办理公务交接是官场常见的业务。必须熟悉精通。万不能糊里糊涂,匆忙交接。如若不按规定,仓促交接,就可能给自己留下祸端,也可能给别人增加麻烦。因为这牵扯到责任。另外,交接工作,居心要正,要善,不能不怀好意地隐瞒,也不能居心险恶地欺骗。骗人的人最终要被人骗。
  九九、征粮收税因事而宜
  直隶地土纠葛,皆由界址不清。而界址不清,总在地圩无册。纳户名下只有地数、银数,其坐落何乡,不可知也。由是影射欺隐,以彼混此,以少混多,总无确据。故第一要清丈,经界既正,则立鱼鳞册①。册籍明,则地与粮皆按籍可稽矣。然旗民杂处,犬牙相错,猝不能办也。
  滚单②省差便民,为催粮善政,先要顺庄,使业户归于一体,然后分社经理,皆有头绪。
  分乡设柜,收纳亦易。顺庄之法,与圩图相表里,故曰版图。就田问赋,粮额可清,顺庄就公问赋,易于催科,二者不可偏废。惟北省地无阡陌,且有旗民杂处者,清理不易,查丈造册犹或可行,而顺庄催粮,断不能行,不必胶柱鼓瑟。总之行法在乎得人,立法妙子因地。拖欠钱粮,半在顽户观望,半在粮头保歇人等包搅侵欺。顽户犹易催,而粮头人等之弊难革。盖花户零星谷远,州县都有,查比粮头而花户不之问者,老奸包纳花费,任催不完。
  又或偏觅惯受刑杖之人承认花户受比,搪限,徒费敲扑,为课仍悬。必须剔清旧弊,逾限不完,即拘真正花户到案,谕令按限自封投匮,寓抚字于催科,亦在随时立法而已。夫欠粮之人,其书差使费,积而计之,已与正项等,能使百姓少出一分杂费,自然多完一分正供。
  国家子惠生民,何所不至。一遇灾祲,蠲租缓征,开仓赈米,设场赈粥。
  其流离于外者,或酌量安插,不使有失所。立法这周,恩泽之涯如此,而无补于贫民者,所谓以官养民,则不足。以民自养,则有余。民生于勤,平日不能务农重谷,荒其本业,则盖藏少而生计疏,又兼吉凶宾嘉,踵事增毕,有一朝而耗终岁之需者,岁一不登,岂能自立?故救荒于未荒,其要在黜游情禁奢靡,庶几家有饶蓄,缓急可恃。诗曰职思其居,职思其忧。礼曰国奢示俭,国俭示礼,是在父母斯民者,风示之耳。
  州县三四月间,照米谷时价,酌减详明,开仓平隶。惟顺天府通州则有仓场奏明,行州领籴,仍一面请部郎监籴。一切食用,惟州牧是问。折耗既无开销,供应又属赔垫,似应照办差委员之例,酌给薪水,在仓场茶果项下报销。不然,或就近委本仓监督,或即令该州及州佐等办理,既无误于事,亦可省一切赔累也。保定府驻防兵,米一万千四百七十八石。永平府属亦有此项。每年分派州县采买,解仓收贮,临时给发,照折中定价,每石准销银一两,并有量加核减者。夫采照依时价何折中之有?折中之价一定明示。以溅则冒销,贵则赔垫,州县畏累,保无勒买之弊。乾隆二年,藩司张以米价昂贵,请将截潜米拨给保定兵米。然亦可暂而不可久,似应照采买仓谷之例,平价实销方为允协。
  起解正杂钱粮,皆有平饭,节在耗羡内开销。惟是带办缺官缺禀,住降、俸银、夫马、小建、留二、禀粮等项,只有此数。起解之时又要平饭,必须捐赔。州县畏累,将巧取之民矣。故欲使无耗外加征之弊,其自革除平饭始。
  征解要识缓急。地粮为急,官租次之,杂项又次之。地粮之中,大户为急,中户、小户又次之。地粮项下,起运急于存留。起运之中。又以河工兵饷为急。须查往例应解若干项,于某时起解,仿而行之,自无错误。
  一领一解,不如以领抵解。若不准作抵,自谓防弊,其实弊不在此。天下有治人无治法,亦视行之者何如耳。
  催征钱粮,全要内摘,先尽大户催纳,以次挨递,方见至公。且大户粮多,终属有余之家,完纳亦易,此在内友之勤密。财赋重地,弊由外摘,非延搁即侵收矣。故必能设法催科,方可当征比之任。毋以会计小席,而忽之也。
  过割推收,若一设局,必致派费。但令花户子开征之前报明。收除过割,即行入册,可免滋扰。惟收清则户皆现业,授受分明,且契券不能漏税,盗卖亦从此少矣。
  【注释】
  ①鱼鳞册:一种为征催赋役而造立的土地簿册。图上田亩,挨次排列如鱼鳞,故名。
  ②滚单:催收田赋的一种文件。单上逐户开明田亩数。银米数,应完份数和期限,由宫府发给地保,挨次催激,令自封投柜。
  【译文】
  直隶省的土地纠纷,都是由于疆界不清楚。而疆界不清楚的原因,是因为地墟没有图册。交纳田赋的户主名下,只有土地数目、银钱数目,而土地所处何乡,却无从知道。因此,造成影射欺瞒,以彼混此,以少混多,始终没有确切的凭据。也就无法处理。因此,首先要清理丈量,经界既然清楚确定,就造立“鱼鳞册”。册籍明,则地与粮都按册可查,有据可依了。但是旗人汉民混杂居住,犬牙相错,一时间不能办理完成。
  滚单节省差役,方便老百姓,是催征钱粮的好办法。先要理顺庄户,使庄户和田产归于一体,然后分社办理,都有头绪。分乡设立官柜,征收缴纳也容易。顺庄的办法与划地土簿册的办法互为表里,因此称为版图。按田收赋,粮额可以清楚,顺庄由官府征催田赋,方便催收,二者不可偏废。只是北方省份的土地没有吁陌疆界,并且是旗人汉民混杂居住,清理起来不容易,调查丈量、编造图册或者还可以实行,而顺庄催粮则绝对不能实行,不必拘泥,一成不变。总之,推行法令在于选择得当的人,立法的精妙之处在于因地制宜。
  拖欠钱粮,一半是由于刁猾的庄户观望等待,一半是粮头、保歇等人的包搅和侵吞欺骗。刁猾庄民容易征催,而粮头等人的弊端则难以革除。总之零星纷繁的户口,渺远难查。遍及州县,只查粮头而不问零散户口的人,老奸包纳,零散户的田赋任你征催也不完成,又或者认用受惯刑杖的人,承认是零散户,白白费敲打鞭答之苦,国家的日赋仍旧悬而无着。必须剔清旧弊,超过期限不交纳的,立即拘拿真正的零散户到案,责令他们按照限期自行封好田赋投缴国库。寓“抚”字于征催钱谷,也在于随时立法罢了。那些歉粮的人,应付差役破费打点,累积计算,已与应该交纳的田赋相等。能够使老百姓少出一分杂费,自然可以多完成一分正式的赋税。
  国家对百姓的恩惠,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无所不至。一遇灾害,免租缓征,开仓发救济米,设点施救济粥;那些流离在外的人,或者根据情况进行安插,不使他们失去生活的依靠。象这样周到的法度和优厚的恩泽而对贫民没有什么受益的原因,就是像人们所说的:国家供养老百姓则不足,老百姓自己供养自己则绰绰有余。老百姓生于勤勉,平时不从事农业生产,不注重粮食,荒废本业,则衣食缺少而生计困难。再加上红白喜事、宾客往来,事务繁多而花费增大,甚至有一天就把一年的耗费花光了的。一遇到年成不好,哪里能够养活自己呢?所以,救荒应在未发生灾荒的时候,它的核心在于贬黜游闲懒惰,禁止奢侈浪费,以期居家有丰饶的积蓄,灾荒时有所仗恃。《诗经》说:“经常考虑你的生活,经常保持你的忧虑”。《周礼》说:“国家奢侈就显示以简朴,国家简仆就显示以礼节”。这都是作父母官的应该劝告、训诫老百姓的啊。
  州县三四月间,按照米谷时价酌情减少,详细奏报,然后开仓平价卖粮。
  只有顺天府、通州有仓场,可奏明州府,代理卖粮,仍然一面请部院的乡官监督卖米,一切食用耗费都由州府官员承担。粮食的折耗无处开销,郎官的费用又属于赔垫,似应参照办事差役、委派人员的规定,酌情供给薪水,在仓场的茶水费项下报销,不然的话,或者就近委派本仓监督,或者就责令该州长官或副手们办理,即不耽误事情,也可以省去一切赔垫了。
  保定府的驻防兵,耗米一万一千四百七十八石。水平府属下也有此项开支。每年分派各州各县采买,解送仓库贮藏到时候供给。按照折中的定价,每石米准予报销白银一两,并可以酌情加减。采买是按照当时价格的,哪有折中的价呢?一定要明白地告示州县,买得贱则虚报开销,买得贵则自行赔垫。州县惧伯受牵连拖累,才能确保没有勒索强买的弊端。乾隆二年,布政使张某因为米价昂贵,奏请朝廷截留的潜米(由水路运输到京师供官、军使用的粮食)拨供保定兵米。然而也只可暂时使用而不可长久效法,似应参照采买仓谷的规章,实行平价实销的办法,才能称作允当妥贴。
  押送正项杂钱粮,都有平饭(伙食补贴)在耗费(赋税所得加耗在抵补实际损耗的盈余)内开销。因为这样办没有官职没有公粮供应,住降、俸银;夫马、小建、留二、禀粹等项,只有固定的数目。解送的时侯,又要平饭,必须损失赔垫。州县害怕连累自己,将会巧取于民。因此,想使没有耗费外的浪费、增加征敛的弊病,恐怕应从革除平饭开始。
  征催、解送要识别缓急。田赋为急,国家的租税次之,各种杂项赋税又次之。田赋之中,大户为急,其次才是中户、小户。田赋项下,起运急于存留。起运之中,又以治理黄河的民工、军队的粮饷为急。应当查询过去的例子,应当解送的有多少项,什么时候起解,仿效而进行,自然没有错吴。
  一个管领一个押解,不如以领抵解。如果为了防止弊病,不准作抵。其实弊病不在这里。天下有统治得好的人而没有统治得好的法度,要看执法的人如何执行罢了。催征钱粮,都应从内部收取,首先队大户催纳,依次挨递,才能大公无私。何况大户粮多,终究属于有结余的人家,完成交纳也容易。
  这在于平时来往较多、情况了解准确,关系密切。财赋重地,弊端都由于从外收取,不是延搁期限就是加重征收了。因此,必须能够想办法征催者,才可以担当征催的重任,不要认为会计是卑微的工作,而忽视它啊。推迟收割,如果一经设立条例法规,必然造成摊派费用的情况。只要责令分散的户口于开始征收之前报明,收割以后,立即造人册籍,可以免除滋事扰乱。只有收成清楚了,则每户都显露家当,做到该交纳的,该救济的一目了然,况且契约债券不会出现漏收赋税的,偷买偷卖也从此减少了。
  【评语】
  这是具体业务规程,也是经验之谈。办事万不可刚愎自用,应善于学习别人的长处,学习别人的经验,为自己工作提供借鉴。从而使自己少走弯路,少犯错误。向人学习不是耻辱的事,把事情办坏才会止人瞧不起。征粮收税,这本是官府的分内工作,但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办理,必然会曲解政府的意图,也会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对。
  一○○、办理案件重在见解
  办事以见解为主。呈状一到,要识得何处是真,何处是伪,何处是起衅情由,何处是本人破绽,又要看出此事将来作何结局,方定主意,庶有把鼻①。
  事件初到,不可先有成心。及至办理,又不可漫无主意,盖有成心,则不能鉴空衡平,理必致偏枯。无主意,则依回反覆,事多两歧,词讼蜂起。
  【注释】
  ①把鼻:同“巴鼻”。根据,由来。
  成心:成见,偏见。
  【译文】
  办理事情(案件),最重要的是有真知卓见。呈文或状纸一递上来,办案之人就应看得出什么地方是真实的,什么地方是虚假的;哪里是引起事端的原因,哪里是呈状人的破绽。又要预先料到这件事会有什么样的结果。然后才确定主意,积极筹划,这佯才好处理事情。
  事件初到,不可以先有偏见。等到办理的时侯,又不可以漫无主意。总之有了偏见,则不能明察秋毫、办案公正,判断是非必然会有所偏颇;没有主意,则徘徊犹豫、反复无常,致使事件增加歧义和矛盾,诉讼聚起,就像砸了窝的蜜蜂乱飞。
  【评语】
  作为幕僚,自当为领导竭力分担公务。而精通律例,公正无私是搞好工作的前提。裁决公事,既不能放纵,任由地痞无赖横行霸道;也不能苛刻,致无辜百姓蒙冤受屈。要注意工作方法,讲究办事策略。做到公正廉明。对每一件案子都要认真分析、仔细调查,确切搞清楚它的真实情况,这样才可能使别人信服。总之,做官为僚如同做人,要光明正大,坦诚待人,清正廉洁,一心为公,这样才能搞好工作,对得起领导的信任和嘱托。
  一○一、审理各级均有侧重
  案件重在初报,总要简净。以后再可详尽,再可转变。须有剪裁,不致庞杂。若支离繁冗,招详难办,纵曲为辨解,声说周到,幸免驳诘,亦大费心力矣。
  审供先问起衅根由。初供多有浮混,必须追究其底里,使无躲闪。其情虚处,每有支饰,必诘其根原。或以情理驳之,或以前言驳其后语,或以原被证佐之不符处,乘间指摘,使供情画一。堂供有脱落舛诸者,应即取看添正,然后过朱附卷。各供内有紧要处,亲自用笔录记。叙供时,总要实情实理,有浅深次序。叙供既妥,则出看自易。
  删改供词久有例禁。然间冗处不必多叙令人阅之烦闷。并意到而词不达者,必须改定。
  土语难晓者,亦须换出。但不可太文耳。
  事件不必怕驳。斩绞大案,上司未有不驳。总要成招之时,预料其在何处驳诘,作何顶覆,则胸有成竹,愈驳而案愈定。若中无定见,案情本属舛误,一遭驳诘,手足无措矣。
  上司欲重其罪,固在重处吹求。欲贳①其罪,亦先在重处敲击。总要看透,自然有处置。辨若错解人意,谓欲加之重典,因而照驳改重,杀人多矣。
  然亦有不可固执,不得不改正者,总视情罪之允协与否而已。
  文移虽为小事。立言皆要有体间有平行往来,不甚留意,词旨倨傲获罪同官,即非睦邻之道。
  自理词讼,批断不妨详尽。能将两造情伪指出,则直者快,曲者畏,渐渐心平,可以息争,亦使民无讼之一道。
  州县为亲民之吏,与上司体统不同,词状不妨多准。身为父母,膝下之勃溪②,岂有漠不关心之理?且一经上司控准发审,又多一事,总要随到随审,严察胥役人等,无留难需索诸弊,则自无拖累。至于虚囊听断,不在刑求。静剖其是非,如入人之家室而为之排解,民之食德无涯矣。初呈不可批煞,恐其情未确。一经断定,便无转身地步。若有未协,固执前批,又贻害不浅。与其回护在断,不如速改,犹为君子之过也。
  词讼息结极为美事。然惟户婚田土及角殴小事,则可;若关系诬告命盗赌博风化及卑幼犯尊等呈,皆须究征,不可轻易准息。庶刁健之徒知所畏惧。
  北省民情朴鲁,即有狡诈,亦易窥破。南省刁黠,最多无情之辞,每出意想之外。据事陈告者,不过十之二三。必须虚囊批断,俟质讯以定案。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,可见纸上千言,不如公庭一鞫。未可执内幕之臆见另定评也。
  [注释]①贯:shì。赦免,宽大。
  ②勃溪:指家庭中的争吵。
  [译文]审理案件最重视原始资料,而初次报告就是重要的原始资料,其关键是要简明扼要。以后再可以逐渐补充详尽,增减变化。报告应当有剪裁、处理,才不致于杂乱无章。如果支离破碎、繁复冗赘,没有思路办理起来也很困难,纵然是歪曲的辩解、周到的说明,侥幸免于上司的驳斥疑问,也可能费心劳神,事倍功半。
  审讯提取口供,首先了解引起事端的原因,初次口供,常有虚浮不实、含混不清的地方,必须认真分析,抓住主干,顺其主线,展开侦察,使其无法逃避躲闪。其内心胆怯的地方,常常有支吾、粉饰的情况,一定要盘问他的根源。或者用情理驳斥他,或者用他的前言驳斥他的后语,或者用原告、被告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相符合的地方,利用机会加以指斥、摘问,使口供的事件、情节一致。当堂口供有脱落、错误的,应当立即取看、加以增减改正,然后加盖朱印,附于卷内。各个供词内有重要关键的地方,应当亲自用笔抄剥记载下来。叙述口供时,关键是要依据事实,讲究深浅,注重次序。口供既已妥当,发现问题自然就容易。
  删改供词,早有明文禁令。然而多余的地方,冗长的地方,不必多叙,否则使人读之感觉烦躁沉闷;那些意到而词不达的,则必须改定。土话俗语,难以明白,也应当以通用语言表达出来,但不可太文绉绉的罢了。
  事件不必驳难。斩首、绞刑等大案,上司没有不驳难的。关键是要在形成口供的时候,就要预料到上司可能在什么地方驳斥诘问,自己作何答复辩解。这样胸有成竹,愈是驳难的案件愈易判定。如果心中没有坚定的看法,案情本来属于错误判定,一旦遭到驳斥拮问,就会手足无措了。上司打算加重犯人罪过,本来就会在犯罪情节等紧要的地方吹毛求疵。打算赦免犯人的罪行,也会先在重大情节上推敲诘问。关键是要看透其用意,看透了自然就有办法应付。如果错误地领会上司的意思,认为他想对犯人施行重刑,因此遵照驳文改变判重罪,那就杀人太多了。当然,也有不可固执、不得不改正者。总之,要看情理与罪行是否一致、是否公正罢了。
  一向不相统属的官署间发送的公文,虽然是一件小事,但立意措词都要得体。有时候,平行官吏的公文往来,不那么留意,立意措词傲慢不恭,得罪一同作官的人,这就不是和睦友邻的行为、方法。
  亲自处理诉讼,批语论断不妨周详全面。能够明辨是非,将原告、被告讼词中的捏造、虚假之处指出,那就会使有理的人快意,无理的人畏惧,渐渐心平气和,平息纷争,这也是使老百姓不发生诉讼的一种方法。
  州县官吏是亲近老百姓的官吏,与上司的体制、规矩不同,讼词状纸不妨尽量受理,身为父母官,对老百姓的争吵,岂有漠不关心的道理?何况一旦经过向上控告,上司核准,指示审理,又多一事(如文书、差役),发生刁难,敲诈等弊病,那么就自然不会有拖累。如果做到虚怀公正,则听讼论断不在于滥用刑罚。冷静地剖析其是非曲直,就像进入别人的家中替别人排忧解难一样,老百姓受到的恩惠就宽广无边了。
  初次呈状,不可以批示结束,恐怕案情不确切。一经断定,便没有回转的余地。如果有不妥当的地方,一味坚持前次的批文,又遗留下很多的害处。
  与其曲为辨解、错误判断,不如迅速改正,还算是君子的过失。
  诉讼和平了结,是一桩很好的事情。但只有婚嫁、田土和斗殴等小事,可以和平了结;如果关系到诬告、盗窃、杀人、赌博、有伤风化和以卑犯尊、以幼犯上等事,都必须追查惩处,不可以轻易地准许和平了结。这样才能使狡猾顽健的人有所畏惧。
  北方省份的老百姓秉性纯朴鲁莽,即使有狡诈的人,也容易识破。南方省份的老百姓狡猾,最好捏造谎言,常常出人预料。如实禀告者,不过十分之二三,必须虚怀公正地加以判断,等待对质讯问以后才定案。《周礼•周官•小司寇》“以五声(辞听、色听、气听、耳听、目听)判断狱讼,徇求老百姓的实情。”可见纸上千言,不如公庭上的一次审讯。不能以审前的主观看法,作为定评。
  一○二、入幕本领勤自磨炼
  入幕本领,原非容易。必胸怀高朗,笔力明通,参观事变有素,然后可当一面。若徒恃聪明,矜才使气,每多偾事。
  有才又必有遇。遇合甚难,非可固求。一贵一贱,交情乃见。周旋世路中,自存骨干,斯两得之。若事有关紧,宜反覆辨讼无憾,而后即安,至谥一文一字,小有异同,无庸饶舌也。更有以饮食细故,动辄龃龉,席不暇爝,甚无谓矣。倘果有危机,必择地而蹈,未可一味因循耳。
  取友必端,自宜推心置腹。我辈自处,不可不慎,一身孤寄,疑忌业生,李下瓜田,最易指摘。故主宾水乳亦必匿影避嫌,毋使风动帐开,使人知郄生踪迹。此君子自爱,爱人之道。
  大约主人信任一分,则勇往一分,可以任劳,可以任怨。若稍疑贰,则退缩收敛,不必图功,立身子无过而已。
  交移稿案,原属平浅,然有疑难棘手,颇费踟蹰,又有危险而不足惧,平易而不可忽者,总在留心细看,习练久则自知之。人但以寻常稿片,行查转覆。了无难事,而不知其独居深念。惨淡经营,非可易易也。
  议详禀剖,皆以论断。事件固有一定之理,大要在识时务,再看主人之地位与其性情,设身处地。投之所向,无不如意。
  书馆幕馆,较分丰啬。然读书可以进取,若簿书佣值,舍田耘田,经年远客,三径就荒,或亲老无养,或中岁无嗣,或有子失教,此亦得失相半。
  余幕游三十余载,身心岁月,俱非己有,行将为寻耕计,傥有问途者,并以语之。
  【译文】
  当幕僚原本就不容易,必须志向远大、襟怀坦荡,有很强的理解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,有观察总结事物发展变化的能力,训练有素。然后才可以独当一面。如果只是仗恃聪明,恃才傲物,放纵任性,就常常坏事。
  有才能又必须有机遇。机遇是很不容易的,不可以强求。从富贵变为贫贱,从贫贱变为富贵,人与人的交情就显现出来。小心周旋于人际之间,又自我保持骨气操守,这样就两方面都兼顾到了。如果事情关系重大,最好反复考虑权衡,使其没有疏忽遗漏,以后就自然平安无事。至于一句话一个字,稍微有所差异,就用不着争论不休了。更有因为饮食起居、细小事情,动不动就意见不合,感情不融洽,床席还未睡暖就甩袖离去,那就大没有必要了。
  如果真正有危机,必定要选择地方另谋栖息,又不可以一味地流连守旧、过于拘执。
  结交朋友必定要人品端正,自然应当推心置腹,我们这样的人自处,不可以不谨慎。孤独一身,寄人篱下,受人怀疑猜忌的事必然很多。李下瓜田,最容易受人指摘。因此,主人与宾客的关系即使水乳般融洽,也必定要藏匿身影,避开嫌疑,不要使风吹帐开,让别人知道从而成为别人怀疑的理由。
  这就是有道德的人自我尊重,也尊重别人的方法。
  总的说来,主人信任一分,幕客就大胆地往前干一分,可以任劳,可以任怨。如果稍有怀疑其忠诚,那就退缩收敛,不必希望建功立业,但求无过罢了。
  来往公文和案件文稿,原本属于平常浅易的事情。但是,有的地方疑难棘手,颇费斟酌考虑;又有危险而不足惧怕,平易而不能够忽略的地方,关键在于留心细看,反复练习,时间长了就自然知道如何处置。人们仅仅认为平常稿件,内容不外行查转复,一点都不困难,而不知经办人独居深思、惨淡经营,并不是平易轻松的事情。
  驳议,奏议一类的札子,都须论断。事件原本就有一定的道理,最重要的在于识时务,再根据主人的地位和性情,设身处地加以考虑,据此加以论断,没有不妥当的。
  书馆、幕馆,比较而言有丰厚、贫啬的区别。只是读书可以进取,如果入幕登记文书,受人雇佣值班,催收田赋,多年客游他乡,自己的居所已经荒芜了。或者无人供养二老,或者中年还没有儿子,或者有子而未尽教育之责,这也是得失各半。我外出作幕宾三十余年,身心岁月,都非自己所有,现将作归田耕植的打算,如有询问世途的人,附带以这番话告诉他们。
  【评语】
  人的一生机会很重要,但有机会没有才能没有本领也不行。一个人有才能有本领却不能与领导相处,不能搞好人际关系,不能任劳任怨,不能踏实工作,自视清高,孤芳自赏,只要求别人迁就自己,而自己却受不得半点委屈,惹得大家反感,上司侧目,这样就没有显示能力的机会;不能一展才华,受到重用,使自己的能力,才华与鹤为舞,终老荒山了。
  一○三、事非急切毋须堂签
  事非急切,断不可当堂签提,役招齐銮堂,甚于狼虎。往往人未到官,赀已全罄。余里居见堂签破家甚于常行,故不可不慎。万一发签,须当日讯结。若拖延一日,即民多受一日之累。
  如路远人多须至两日三日者立簿登记。恐事冗偶忘,则役操其柄,所关匪细。其签必须盖印发行。其他朱单签谕事与堂签一例,总须盖印登号,以防蠹役地棍诈伪指撞之弊。
  右二簿官中必不可少,且须时时检阅,世时久则客言簿可省矣。
  【译文】
  如果事非急迫,千万不要当堂发签提人。那些差役只要拿到堂签,其凶狠简直胜过虎狼,往往人未抓到,而官家拨给的经费却早已经耗费完了。我住在乡下的时侯,便看见堂签使家破人亡的事,简直像家常便饭一样平常。
  因此,使用堂签一定要慎重。如果说万不得已发了堂签,那就必须在当天过问处理这事,假若拖延了一天,也就是让老百姓多受一天的苦累。假设路途遥远,要带来的人又多,必须得两三天才到,那就要找一个本子登记起来。
  害怕万一事情多,偶然之间忘记了这一档子事,就会让差役把持权力,这个关系实在不小。发出的堂签必须盖上大印。至于朱单、朱谕之类的事同堂签的处埋一样。总之,一定要盖上印鉴,登记造册,这样才可防止差役、地痞恶棍作弊,敲诈百姓。
  以上所谈的两本册子,在官府中是必不可少的。不仅如此,还需要不时去翻检查看。等到时间长了,对当地情况了解了,客人的谈话记录也就可以不要了。
  【评语】
  理讼判案,人命关天,必须慎而又慎。如若调查,研究不够,就可能判断失误。一种有效的方法是多做并多看记录,从记录中了解同类问题的解决办法。初搞工作时,人可能对很多问题把握不准,需要有个做事的依据,记录就好像档案,可以供自己在处理事务时比照借鉴,以免差错。当然,随着工作的逐步熟悉,业务能力的提高,有些非原则性的问题,完全可以不需记录。这就是记录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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